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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养鱼业主联合会章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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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养鱼业主联合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养鱼业主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由长春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发起组建、养鱼为主自愿参加的民间社会团体,挂靠于长春市水产研究院。

第二条  本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促进区域渔业科技经济一体化,加速渔业产业化进程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接受党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或终止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随时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技术培训。不定期组织技术交流或考察。

第五条  本会不定期编辑《长春渔业科技资料》,印发会员人手一册;编印《养鱼业主之家》快讯,不定期发送给会员,及时提供技术、渔需物资供求信息。

第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委托对有关新项目进行技术论证、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第七条  挂靠单位通过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征求意见等形式,了解生产上的技术需求,以促进成果转化和作为科研选题的依据。

第八条  挂靠单位发挥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的优势,无偿为会员服务。

第九条  本会积极维护会员的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承认本会会章,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个人经营养鱼水面的专、兼职养鱼业主;

2.国营单位独立承包经营养鱼水面的职工或领导;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与水产有关的企业领导。

第十一条  会员须由本人申请、县(市、区)分会批准、报总会备案或直接向总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其它可能的服务;

4.有权享受本会印发的技术资料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5.有义务遵守会章;

6.有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7.有义务主动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中成功经验和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籍:

1.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2.长期脱离养鱼生产或与养鱼有关的工作者;

3.损害本会声誉或汇漏技术秘密并坚持不改者;

4.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5.自愿申请退会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2.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领导成员;

4.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五条  总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共同组成总部领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应会员要求组织安排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活动;

4.召开下届午会。

第十六条  县(市、区)设分会,设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各一人。由县(市、区)业务部门推荐,总会确认;乡(镇)设联络组,组长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从开发经营收入中拨付,挂靠单位设专人代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经总部审核后,纳入挂靠单位年度预算外经费预算。

第六章  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无终止期限规定。如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或其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终止时,由总部领导讨论做出决定,并处理好善后工作。终止后的债权债务等均由挂靠单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本会章的解释权属本会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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