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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 就相关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23 | 文章来源: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  | 作者: 管理员 打印】【 】【关闭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农渔养函〔202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于2020年4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yyc@agri.gov.cn。
 
附件: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物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以及水产养殖动物用麻醉药品(除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品外),依法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二、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使用《清单》所列类型物质,用于水产养殖的,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水产养殖禁止使用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清单》所列类型物质。
三、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为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相关审批业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其规范生产和经营。要教育水产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附件: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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