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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2016-02-23 | 文章来源: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作者: 管理员 打印】【 】【关闭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经省级政府同意,省级部门制定实施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作了全面规定,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该《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连同相关技术导则,进行深入研究、技术考证和反复论证,保证了科学、严谨和很强的可操作性。该《办法》共分五章26条,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形式、评估标准、核定方式、征缴使用等,都作了详尽、简洁、明了的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提升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增强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修复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用海企业增强资源有偿使用意识,对其用海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补偿,有效约束企业用海行为,引导企业理性用海,集约节约用海;有利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一项创新,对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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