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首页
 
首 页 中心概况 组织机构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保险工作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2-02-14 | 文章来源: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 管理员 打印】【 】【关闭
 


原标题:风力指数险、低温指数险上线 新险种护航金湾黄立鱼养殖 |《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保险工作方案》发布


▲ 新险种的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对金湾黄立鱼养殖户的利益保障。记者 张洲 摄

近日,记者从珠海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保险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其中,该方案不仅包含了全新的珠海市黄立鱼(黄鳍鲷)养殖保险方案,还同步新增了风力指数险、气象指数险等新险种,进一步提升对金湾黄立鱼养殖户的利益保障。

记者梳理后发现,依据新的黄立鱼(黄鳍鲷)养殖保险方案,成品鱼在暴雨、洪水、台风以及连续低温冷害等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死亡数量达到每口鱼塘保险黄立鱼(黄鳍鲷)出险时实际养殖数量15%(不含)以上的,可按照受灾鱼塘数量获得相应的赔偿。此外,由于疾病、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品死亡数量达20%以上的,也将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全新推出的风力指数险、气象指数险,同样备受养殖户们的瞩目。记者了解到,此两类新险种均充分结合了珠海水产养殖的现实情况——夏秋两季频发的台风、偶发的极端高、低温天气,都会对水产鱼类的养殖造成负面影响。为此,珠海市农业农村局与市金融工作局等多个部门,联手推出了风力、气象指数险,以此帮助养殖户减少在台风以及其他极端天气下的损失。

风力指数险以斗门行政区域和金湾行政区域地理中心点的连线中点为基准圆心,划定了台风灾害内、外两层受灾圈范围。其中,内层受灾圈半径为40公里,外层受灾圈半径80公里。当台风路径点进入外层或内层受灾圈,且两分钟平均近中心最大风速达24.5米/秒及以上,达到保险赔偿标准,投保人可获得对应的赔付金额。

气象指数险以温度及月份进行划分。当最高气温高于对应月份高温阈值时或当最低气温低于对应月份低温阈值,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市气象局 珠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养殖、风力指数、气象指数)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保险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养殖、风力指数、气象指数)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养殖、风力指数、气象指数)保险工作方案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珠海市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9日

附 件

珠海市2021-2022年政策性淡水水产(养殖、风力指数、气象指数)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珠海市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珠财〔2020〕1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淡水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升水产养殖行业整体抗灾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管委会)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鼓励保险公司加快保险模式及技术创新,引入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农户和企业参保积极性,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涉农贷款贴息等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二、实施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详见附件)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险种。珠海市黄立鱼(黄鳍鲷)养殖保险方案、珠海市水产养殖风力指数保险方案、珠海市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方案(高温、低温)。为有效发挥农业保险普惠作用,已购买珠海市黄立鱼(黄鳍鲷)养殖保险的标的物,不可再购买风力指数和气象指数保险。详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承保机构的选定。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银保监办〔2020)379号)、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公布辖内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粤银保监便函〔2020〕1050号)文件要求的保险公司均可参与,由农户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参与的保险公司须承诺承保期间按照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工作,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审计等部门的督查监管。

(三)实施年限。自发布起至2022年12月31日。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订或中止。

(四)展业报备。符合资格的保险公司正式展业前,须将相关资格条件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后方可展业。正式展业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季度展业情况及下季度展业计划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因未按要求报备或超计划展业造成保险公司未能享受保费补贴政策等后果的,责任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约定。为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能达到“扩面、增品、提标”的目标,保险公司在为投保人办理承保手续过程中,须向标的物所在村委会及镇街农业部门核实该标的物投保情况,确保不存在本方案所禁止的重复投保情况。若出现重复投保情况的,以经村镇核实、保险生效时间最早的保单为准,其他保单不享受政策补贴。

四、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本方案中的承保理赔操作规范、保险赔付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2018—2020年珠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珠海农水〔2018〕20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本方案暂定保费目标任务4600万元,保费由市财政补贴40%,区财政补贴40%,投保人自担20%。市、区应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实际完成情况合理制定展业计划。

(二)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承保机构在向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上一季度财政补贴资金时一并反馈以前的保费结算情况,同时抄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承保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对本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负责,珠海银保监分局牵头建立保险公司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承保机构负责将上季度承保情况报送至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各自官方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

六、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1. 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保险水平。

2. 严格承保条件,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农户尽早恢复生产。

3.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水产养殖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4. 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

5. 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依据相关规定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部门、市银保监部门报告上季度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农业农村部门

1. 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 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面。

3. 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联合财政、银保监等部门不定期对投保情况进行抽查。

4. 及时了解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掌握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5. 积极向省级申请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门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补贴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四)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1.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切实维护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及时了解我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与理赔工作落实到位。

(五) 气象部门

负责提供各气象指数保险的理赔气象监测数据或报告,配合做好政策性淡水水产保险理赔工作。

七、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农业农村、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

本方案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珠海市黄立鱼(黄鳍鲷)养殖保险方案

2. 珠海市水产养殖风力指数保险方案

3. 珠海市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方案(高温、低温)

附件1:珠海市黄立鱼(黄鳍鲷)养殖保险方案

一、投保条件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本方案支持水产品产业的农户、企业、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其中,养殖场所不应在禁养、行蓄洪区范围内;养殖品种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保险标的

金湾行政区域内的黄立鱼(黄鳍鲷)水产品。

三、保险期限

一年。

四、保险责任

(一)成品鱼

1.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品死亡,且死亡数量达到每口鱼塘保险黄立鱼(黄鳍鲷)出险时实际养殖数量15%(不含)以上的,按照每口鱼塘分别单独计算,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雷电;

(2)大风、台风、龙卷风;

(3)连续低温冷害。

2.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品死亡,且死亡数量达到每口鱼塘保险黄立鱼(黄鳍鲷)出险时实际养殖数量25%(不含)以上的,按照每口鱼塘分别单独计算,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标苗期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苗死亡,且入苗后16天(含)-30天(含)死亡率达到70%以上,入苗后30天(不含)-60天(含)死亡率达到60%以上,入苗后60天(不含)-90天(含)死亡率达到50%以上,按照每口鱼塘的面积(亩数)分别单独计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暴雨、洪水、雷电、大风、台风、龙卷风、连续低温冷害;

2. 由于暴雨、洪水、雷电、大风、台风、龙卷风的原因导致停电;

3. 疾病、疫病。

五、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

(一)成品鱼

1. 养殖成本:15元/斤。

2. 保险金额=养殖成本×养殖规模=45000元/亩,黄立鱼(黄鳍鲷)养殖规模约定为3000斤/亩(平均养殖规模)。

3. 保险费率:6.5%。

4.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2925元/亩。

(二)标苗期

1. 保险金额=购苗款。根据购苗者出具的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开具的正规发票来确定入苗数量和款项。

2. 保险费率:8%。

3.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六、赔偿标准

(一)成品鱼

投保的黄立鱼(黄鳍鲷)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黄鳍鲷损失总尸重(斤)×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

(二)标苗期

1. 时间段划分、死亡率和赔付额:

入苗后15天内,免赔;

入苗后第1个月,死亡率70%以上的,赔付额=死亡率×购苗款×70%;

入苗后第2个月,死亡率60%以上的,赔付额=死亡率×购苗款×80%;

入苗后第3个月,死亡率50%以上的,赔付额=死亡率×购苗款×100%。

2. 鱼苗死亡率评估方法:由市、区水产养殖专家组(养殖技术指导机构)根据购苗者出具的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开具的正规发票来确定入苗数量和款项,到现场评估鱼苗的死亡率,并出具评估证明。

3. 评估鱼苗死亡率的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附件2:珠海市水产养殖风力指数保险方案

一、投保条件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本方案支持水产品产业的农户、企业、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其中,养殖场所不应在禁养、行蓄洪区范围内;养殖品种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保险标的

斗门行政区域内的海鲈水产品、金湾行政区域内的黄立鱼(黄鳍鲷)水产品、斗门及金湾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水产品。

三、保险期限

一年。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遇台风且两分钟平均近中心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24.5米每秒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白蕉海鲈50000元/亩,金湾黄立鱼(黄鳍鲷)30000元/亩。其他水产品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养殖成本的70%,最高20000元/亩。

(二)保险费率:7.5%

(三)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白蕉海鲈3750元/亩,金湾黄立鱼(黄鳍鲷)2250元/亩,其他水产品最高1500元/亩。

六、赔偿标准

(一)赔偿范围

以斗门行政区域和金湾行政区域地理中心点的连线中点(位置坐标东经113.32,北纬22.17)为基准圆心划定台风灾害内外两层受灾圈,内层受灾圈半径40公里,外层受灾圈半径80公里。当台风路径点进入外层或内层受灾圈,达到保险赔偿标准,投保人获得对应的赔付金额。赔偿次数不限,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不得超过年度累计保险金额。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 台风灾害内外两层受灾圈

(二)赔偿标准

1. 当台风路径点进入外层受灾圈时。保险公司根据由各区气象局或珠海市气象局出具的本次台风事件报告,并依据不同风级对应的赔偿比例表,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外层赔偿比例。

2. 若台风路径点同时进入内层与外层受灾圈时。保险公司依据由各区气象局或珠海市气象局出具的本次台风事件报告,并依据不同风级对应的赔偿比例表,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当外层赔偿金额大于内层赔偿金额时: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外层赔偿比例

当内层赔偿金额大于外层赔偿金额时: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内层赔偿比例

表一:珠海市淡水水产风力指数保险赔偿比例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三)台风指数报告机构

1. 中央气象台

2. 实时台风路径及风速数据由台风指数报告机构发布于下述网站:

http://typhoon.weather.com.cn/

(四)台风指数计算机构

珠海市气象局

由台风指数计算机构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台风指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台风事件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

1. 台风受灾事件已经发生;

2. 提供台风受灾事件的路径、2分钟平均近中心最大风速。

附件3:珠海市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方案(高温、低温)

一、投保条件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本方案支持水产品产业的农户、企业、合作社、镇(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其中,养殖场所不应在禁养、行蓄洪区范围内;养殖品种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保险标的

斗门行政区域内的海鲈水产品、金湾行政区域内的黄立鱼(黄鳍鲷)水产品、斗门及金湾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水产品。

三、保险期限

一年。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述灾害造成保险事故触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负责赔偿。

(一)高温:在保险期间内,若对应月份(5月至10月)当日最高气温≥对应月份高温阈值时,记作一次高温事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低温:在保险期间内,若对应月份(11月至次年4月)当日最低气温≤对应月份低温阈值时,记作一次低温事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高、低温的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镇的气象自动站(农业农村部门、气象部门和保险公司三方约定认可)数据为准。

五、保险金额、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白蕉海鲈50000元/亩,金湾黄立鱼(黄鳍鲷)30000元/亩。其他水产品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养殖成本的70%,最高20000元/亩。

(二)保险费率:7.5%

(三)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白蕉海鲈3750元/亩,金湾黄立鱼(黄鳍鲷)2250元/亩,其他水产品最高1500元/亩。

六、保险赔偿标准

(一)赔偿计算

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高温、低温事件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高温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高温不同等级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低温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高温不同等级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出险时保险水产已养殖天数/保险水产一造生产周期(当养殖天数少于20天时,以20天计算)

(二)各灾害等级赔偿比例

1. 高温赔偿标准。在保险期间内,若对应月份(5月至10月)当日最高气温≥对应月份高温阈值时,则启动该保险的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二。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高温事件时,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二:高温赔偿标准及赔付比例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2. 低温偿标准。在保险期间内,若对应月份(11月至次年4月)当日最低气温≤对应月份低温阈值时,则启动该保险的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三。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低温事件,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三:低温赔偿标准及赔付比例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来源:珠海特区报、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分享到:
  
 
 
 
           精彩推荐

 
           新闻热点

关于下发2024年基...
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紧急部署安...
四川乐山市农业农村局...
四川简阳市联合执法护...
广西忻城县农业农村局...
虾苗不上田的四大误区...
1月10日广东地区生...
全国首个!金鲳鱼全产...
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异地...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如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2013 ccshuichan CO. , LTD.      ICP证号:吉ICP备120277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