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和《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政办发〔2018〕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春市第二次农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市第二次农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4月4日长春市第二次农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及普查工作办公室成立。